(2012)陇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某、赵崇儒、张巧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赵崇儒,张巧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2日。委托代理人曹忠祥,男,生于1959年6月23日。委托代理人张万红,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崇儒,男,生于1955年6月24日。被告张巧贵,女,生于1954年5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崇儒、张巧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成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