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全英、焦小专与刘刚、赵志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英,焦小专,刘刚,赵志德,刘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刘全英,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焦小专,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加志,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志德,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忠,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英、焦小专诉被告刘刚、赵志德、刘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英、焦小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全英、焦小专负担。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