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三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河南新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HONGKONGINVESTMENT1LIMTED)。住所地香港。公司编号1207244,登记证号码38891182-000-01-11-7。委托代理人:郑州豫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小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新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郝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瑞,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被告: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冯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锋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波、徐军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HONGKONGINVESTMENT1LIMTED)诉被告河南新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被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HONGKONGINVESTMENT1LIMTED)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和被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HONGKONGINVESTMENT1LIMTED)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HONGKONGINVESTMENT1LIMTED)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被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冯卓群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 王 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