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商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浦城县东正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公司)与被告盐城美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商初字第0146号原告福建省浦城县东正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庄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开,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美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福建省浦城县东正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公司)与被告盐城美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以刚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正公司诉称,被告美昌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赊购化工产品活性炭,截至2011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1966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81966元。被告美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东正公司与被告美昌公司素有化工产品活性炭业务往来,2008年1月26日,被告美昌公司通过盐城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向东正公司发出征询证1份,询证截止2007年11月31日美昌公司是否欠东正公司货款300466元,经东正公司确认,该数据证明无误。2008年2月14日、同年3月25日、同年4月3日、同年9月1日,原告先后又向被告供应价值291500元的活性炭。上述货款合计人民币591966元。后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货款410000元,下欠货款181966元,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盐城正源会计事务所询征函1份、增值税发票5份、被告向原告汇款凭证7份、承兑汇票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东正公司与被告美昌公司之间设立的活性炭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负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美昌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省浦城县东正炭业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819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69.5元,由被告盐城美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员 严以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