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执字第48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招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4870-3号申请执行人:招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远县。申请执行人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婚生儿子李承坤由申请执行人招某抚养,被执行人李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予申请执行人,至李承坤十八岁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梅州市,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依法委托平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函复我院,称该院在执行过程,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储蓄情况、房地产、工商登记,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了解情况以及到其居住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婚生子女李承坤与被执行人李某一时也无法确定具体下落,建议我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4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