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常贞贞,女,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男,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