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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常贞贞,女,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男,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