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庞甲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庞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陈某。监护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庞甲。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庞甲失踪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述称:申请人父亲陈某某2002年4月25日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31日生育申请人。2005年,陈某某患脑癌去世,治疗期间欠下的债务至今无法还清。被申请人在2007年12月下旬突然失踪,下落不明。申请人祖父母四处打听,却至今音讯全无。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庞甲失踪。经查,被申请���庞甲,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漆××办事处××号。庞甲于2007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庞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法定的宣告失踪条件,现申请人陈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庞甲失踪;指定王某某为庞甲��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