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泽禹与方光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泽禹,方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57号申请人陈泽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戬,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光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490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陈冠华(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方光伟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泽禹的担保人陈冠华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征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