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吴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运输有限公司、湖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与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运输有限公司,湖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中国人民财,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吴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西省××县城××西路。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号。代表人:余某。委托代理人:陶某。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小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马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4日,湖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e×××××客车由驾驶员戴某某驾驶,从湖州开往南浔,途经318国道经五路站点,车上乘客金某某下车时与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浙e×××××车驾驶员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本公司与金某某协商后,已赔付金某某各项损失22000元(不含医药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27.86元(其中:医药费16527.86元,误工费65元/天×102天=6630元;护理费65元/天×102天=6630元;住宿费150元/天×12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天=360元;交通费2500元;停车费250元;医学情况鉴定费30元;调解费300元;停运损失500元/天×10天=5000元,合计40027.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某答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已支付金某某4000元,要求一并处理。正三轮摩托车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答辩称: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保险公司没有请求权,不是事故的受害者,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不适格的。本案是侵权赔偿诉讼,答辩人没有任何侵权事实,根据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愿意在交警的责任划分内根据交强险分项予以赔付,并且由两家保险公司某担交强险赔偿。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了金某某是乘客,并且是在下车时被撞,应定性为乘客,根据保险公司与康某公司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三轮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对保险公司某保车辆乘员造成受伤的事实,对方保险公司应先行予以赔偿,余下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公司同意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另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16时40分,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大型普通客车由驾驶员戴某某驾驶,沿318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318线与经五路叉口遇红灯临时停车下客,致使该客车上乘客金某某下车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的被告冯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k×××××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2日,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湖公交认第100048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金某某无事故责任。金某某受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住院12天,又经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6527.86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由九八医院出具医疗鉴定(结论为:休息3个月、陪护1人)。2010年12月17日,原告与金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除已支付医疗费外赔偿金某某22000元。原告为主张赔偿,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冯某某为赣k×××××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原告为浙e×××××大型普通客车向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每座20万元),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均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以上事实,由原告方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某某的身份证、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证明、戴某某的驾驶证、浙e×××××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保险单、调解协议、收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学情况鉴定表、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住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被告冯某某向本院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与条款;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与特别约定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大型普通客车由驾驶员戴某某驾驶不按规定停车下客、导致乘客金某某在下车过程中与被告冯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k×××××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等损害,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金某某无事故责任。因金某某系浙e×××××客车的乘客,故原告代为履行了赔偿责任。对此,被告冯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赣k×××××三轮摩托车具有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在赣k×××××三轮摩托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定及约定予以赔付。因浙e×××××客车具有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可在该客车的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法定及约定予以赔付。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经本院核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准应计算原告损失为:(一)在原告垫付乘客金某某的费用范围内,金某某受伤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16527.86元,应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天)计360元,护理费(根据医疗鉴定,视为住院和出院后需护理共102天,按请求65元/天×102天)计6630元,误工费(根据医疗鉴定,视为住院和出院后误工共102天,按请求65元/天×102天)计6630元,交通费(酌情)1000元,住宿费(按120元/天×12天)计1440元,合计32587.86元[(该损失费用中,属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为25700元(含: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5700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二)浙e×××××大客车停运损失(按请求,500元/天×10天)计5000元;共计37587.86元。应由被告冯某某承担赔偿原告(37587.86元-交强险25700元)×30%+交强险25700元=29266.36元;其中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25700元;被告冯某某实际承担3566.36元。可由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原告(32587.86元-交强险25700元)×70%=4821.50元。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某应赔偿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各项费用29266.36元,除可由交强险赔款扣付25700元外,尚应赔付原告3566.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在赣k×××××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金25700元并扣付给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可在浙e×××××大型普通客车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482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湖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冯某某负担2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