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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吕顺民与赵乔科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民,赵乔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吕顺民,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乔科,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吕顺民诉被告赵乔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顺民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