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范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柯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范某某为无民事行��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范某某,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21195901145827,无业,住衢州××××区××镇××村××家××号,系申请人吴某某妻子。申请人述称:2011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范某某因摔跤脑部受损,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活已不能自理。故申请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范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自台阶上摔下,先后接受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第三医院的住院治疗,经诊断,均确定为:1、特急特重型颅脑损伤;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呈醒状昏迷状态。2012年4月9日,衢州市第三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一份,确定被申请人范某某目前呈植物人状态,无认知能力及社会参与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范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吴某某为被申请人范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