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