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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