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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二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祥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电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93号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朱宏路中段贾什字*号。注册号610000100392732。法定代表人张成宝,经理。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电项目部。住所地:咸阳渭城区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新民,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电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电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72元,其余237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