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小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奇,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奇,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98元(含案件受理费93元、执行费125元、逾期利息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