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尹亨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杨兵杏,杨志权,杨春花,杨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尹亨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杨兵杏,杨志权,杨春花,杨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20号原告杭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38号爱华大厦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姚正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尹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1411、1412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权,总经理。被告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猛江湖沙田岭地段,法定代表人杨兵杏,董事长。被告杨兵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杨志权,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杨春花,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杨姚文,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杭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尹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兵杏、被告杨志权、被告杨春、被告杨姚明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91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1614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