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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委���代理人:金某。被告:金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某起诉称:1995年,原告19岁时就与被告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某某结婚,婚后于2003年4月3日生下儿子,取名金某乙。婚初双方生活困难,后经努力,家庭生活逐渐改善。2001年年底,双方将被告家的二层楼加长了三分之一,并将天井前面的小屋重新搭建并翻盖成二层楼,一楼和前面道地浇起了水泥,二楼装上��木板,家里也进行了装修并慢慢添置了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窗户也改成了铝合金的。2003年儿子出生后,双方关系急剧恶化,被告对儿子、家庭不负责任,只顾自己花钱,还要原告借款还债。2008年、2009年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还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2009年10月开始,原告就与被告分居生活。2010年正月初八开始,原告带着儿子到天台娘家一直居住至今,并安置儿子在天台第三小学就读。此后被告仅给儿子1500元钱看病用,其他费用分文不出。综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经多次协商离婚未成,故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析分被告户在下××××村1.26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支付原告下××××村35号房��的添附及装修折价款50000元;对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被告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甲于××××年××月××日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4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登记证明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儿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