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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亚宾诉牛营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宾,牛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宾,男。被执行人牛营军,男。杨亚宾诉牛营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营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牛营军银行存款8391.29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