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汉族。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甲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