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