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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康与白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康,白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4-3号申请执行人韩康。被执行人白荣军。韩康与白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款28700元及利息,权利人韩康于201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21000元,2011年12月3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3月9日权利人韩康向本院申请执行77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白荣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白荣军支付韩康案件标的款7700元,利息8065元,合计15765元,其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韩康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