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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彭年与毛其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彭年,毛其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66号原告:孙彭年,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毛其君,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彭年诉被告毛其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彭年于2012年4月17日以与被告毛其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其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彭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孙彭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