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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民仲审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凌、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凌,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民仲审字第0040号申请人张凌被申请人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申请人张凌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苏仲裁字第572号裁决书。仲裁裁决后,申请人张凌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凌于2012年4月17日与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凌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凌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小峰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米军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