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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钱旭年与宁波北仑喆晨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旭年,宁波北仑喆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8号原告:钱旭年(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61224001X),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章亚珍,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喆晨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65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崂山路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焦迪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旭年与被告宁波北仑喆晨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旭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钱旭年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尚新华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