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林献与被执行人贾雪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云,王林献,贾雪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吴秀云,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秦川三明工业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王林献,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鑫源商店业主。被执行人贾雪站,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综合保障部职工。本院在执行中,异议人吴秀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秀云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执一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本市十五街坊XXXXXX房屋租金交付法院,认为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妥,请求撤销。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林献与被执行人贾雪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林献已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贾雪站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我院遂作出了(2012)新执一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从2012年6月起将本市十五街坊XXXXXX房屋租金交付我院,异议人吴秀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2)新执一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称本市十五街坊XXXXXX房屋是其与前夫贾雪站共同购买,2008年7月1日双方经协商登记离婚,该房归吴秀云所有,故现该房出租收益应归吴秀云所有。以上事实有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雪站与异议人吴秀云20**年7月1日已经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协议本市十五街坊XXXXXX房屋明确归吴秀云所有。双方离婚在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签订之前,该房产应为吴秀云所有,房屋收益亦应归吴秀云所有,故(2012)新执一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予撤销。异议人所提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市十五街坊XXXXXX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冠南审 判 员 张振京代理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皎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