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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单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泽敏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