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单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泽敏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