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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河口区六和街道��崔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893号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和街道东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綦吉勋,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庆远,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婷,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牛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丁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和街道东崔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和街道东崔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和街道东崔村民委员会向本院���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和街道东崔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