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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魏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肖刚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