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魏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肖刚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