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韦慈慧与任志康、丁彩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慈慧,任志康,丁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韦慈慧,女。被执行人任志康,男。被执行人丁彩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志康、丁彩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康、丁彩娟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任志康、丁彩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任志康名下房屋产权过户给韦慈慧。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