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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韦慈慧与任志康、丁彩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慈慧,任志康,丁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韦慈慧,女。被执行人任志康,男。被执行人丁彩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志康、丁彩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康、丁彩娟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任志康、丁彩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任志康名下房屋产权过户给韦慈慧。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