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李建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李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海涛。被告:李建彬。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被告李建彬已购买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坐落于新东方华庭17幢东三单元1101号的房产。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彬已购买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坐落于新东方华庭17幢东三单元1101号的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雯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