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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李建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李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海涛。被告:李建彬。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被告李建彬已购买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坐落于新东方华庭17幢东三单元1101号的房产。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彬已购买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坐落于新东方华庭17幢东三单元1101号的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雯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