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卞春红与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春红,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11号原告:卞春红,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庆村59号。法定代表人:金彤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春红与被告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春红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卞春红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