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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路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与梁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路商初字第58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卢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于次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2011年5月5日,被告梁某某经被告陈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月利率为9.75‰,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梁某某发放了贷款29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亦未代偿。现要求被告梁某某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等;被告陈某某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梁某某归还原告贷款210000元,并支付本金80000元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本金210000元自2011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梁某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梁某某经被告陈某某担保于2011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90000元的事实。二、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梁某某发放贷款290000元的事实。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未到庭应诉,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和举证通知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1年11月1日,被告梁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款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梁某某尚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罚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上述款项,并要求被告陈某某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减少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本金80000元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本金210000元自2011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陈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0元,依法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845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2200元,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梁某某负担部分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周晓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