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2上海依蝶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颜丙晨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3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依蝶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路1号C-693。法定代表人王晔。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南路8号雕塑家园30-24(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颜丙晨。被执行人颜丙晨,身份证住址济南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依蝶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丙晨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承诺于2012年4月15日前还款,逾期不还款,由其个人承担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智博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颜丙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3.6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