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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台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台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