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台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台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