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风荣与张志彬、耿秀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82-1号原告赵风荣。被告张志彬。被告耿秀才。被告杨风章。被告魏艳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荣与被告张志彬、耿秀才、杨风章、魏艳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风荣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对被告杨风章、魏艳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风荣撤回对被告杨风章、魏艳喜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