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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风荣与张志彬、耿秀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82-1号原告赵风荣。被告张志彬。被告耿秀才。被告杨风章。被告魏艳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荣与被告张志彬、耿秀才、杨风章、魏艳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风荣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对被告杨风章、魏艳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风荣撤回对被告杨风章、魏艳喜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