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奕,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4号11层。委托代理人:江芸华、郭若薇,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艳玲,女,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艳玲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继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