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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负责人藤田進一,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勇,该司员工。申请人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号支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2810元,出票人: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款人:深圳市鑫立捷家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