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负责人藤田進一,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勇,该司员工。申请人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号支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2810元,出票人:彩皇(上海)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款人:深圳市鑫立捷家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