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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丁金龙、周慧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丁金龙,周慧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33-2号原告:王小军。委托代理人:杜平、胡冯革。被告:丁金龙。被告:周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军诉被告丁金龙、周慧英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军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金龙、周慧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军撤回对被告丁金龙、周慧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共印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