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商初字第88一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与李卫、黎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李卫,黎生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88一2号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金湾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贵,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卫。被告黎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黎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