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