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