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潘海英与李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其他检察建议2015民一检建1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英,李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1-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潘海英,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文,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李灿,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地址:增城市。负责人邱世添。委托代理人吴志军,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海英诉被告李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仕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灿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11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333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433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2011年12月22日13时30分,被告李灿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在中新安良村荔湘园饭店口左转驶入安良村道与原告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李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增城市中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月30日,经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休息2个月、定期医院中医跌打治疗。另被告李灿于本案事故中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5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在2012年05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9000元给原告潘海英。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向原告潘海英支付上述赔偿款9000元后,因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告潘海英与被告李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之间的赔偿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潘海英不得再追究被告李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的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李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智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