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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翔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王雪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翔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王雪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10号原告深圳市翔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小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群林,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王雪萍,户籍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翔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翔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雪萍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7494.9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黄XX提供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翔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雪萍名下所有的价值527494.9元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二、查封担保人黄XX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