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孟珍与赵春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孟珍,赵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徐孟珍,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罗家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春晓,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现居住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335弄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43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赵春晓应归还申请人徐孟珍人民币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