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执民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史光明与李文海、徐盛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明,李文海,徐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史光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李文海,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盛科,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光明与被执行人李文海、徐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海、徐盛科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光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37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