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单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单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陈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南店子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11270023。被告赵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北城办事处四里埠新村68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31113833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