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春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李春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成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阳于2012年4月17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起诉主体错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0元,由原告承担355.00元,退回355.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