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承某、胡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承某,胡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吴某,女,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承某,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胡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承某、胡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产生争议,因情况紧急,为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吴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承某,胡某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吴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某,胡某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阿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