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晋绍玉诉车永刚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晋绍玉;车永刚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晋绍玉,男,生于1969年3月26日出生。被告车永刚,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绍玉诉被告车永刚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绍玉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绍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晋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晋绍玉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