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忠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忠明贸易有限公司洪涛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X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洪涛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宁波X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法定代表人邢培强。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明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洪涛网吧,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22小区民新市场二楼。负责人黄利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X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洪涛网吧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洪涛网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X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洪涛网吧的起诉。审 判 长 龙富泉人民陪审员 曾秋凤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婕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