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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永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庞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川AX43**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沿龙泉驿区忠诚路从龙泉往洛带方向行驶,当日1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忠诚路国一奥乡路段时,被告人曹某某驾车因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当,与该路段清洁工张素荣相撞,致被害人张素荣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与死者亲属就赔偿事宜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己赔付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赵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012)龙交人调字第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据,谅解书,被告人曹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拔打报警电话,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孝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