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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水鹏飞,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次年8月,被告到西安打工之后,不再与原告联系。原告到被告家里询问情况,其家人也不提供被告住址,至今原告与被告二年多未见面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刘某未出庭,也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在西安打工时认识恋爱,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不再打工,回被告家生活,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8月初,原、被告一同到西安原告娘家暂住,之后被告一人去了西安市,从此下落不明。原告及被告父母多方寻找,至今被告无音信。被告之父刘某某在2010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子刘某于2009年8月14日起失踪,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仍未有被告下落。诉讼中,经本院调查及公告查找,被告刘某确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被告父母对原告提出离婚不持异议。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未置有共同财产,亦未负有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报案记录1份、原告之妹何某证言1份及本院调取的结婚证二本、调查被告之父刘某某笔录1份、调查被告之母杨某某笔录1份、调查被告居住地石洼组组长杨某笔录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虽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自2009年8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现提出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公告费56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世勇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三锋1 微信公众号“”